衢州市备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被罚款98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36万元
- 发表时间:2024-07-18 02: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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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衢州市备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被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据公告内容,2023年2月,衢州市备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35元/具的价格从江西某公司购进2700具干粉灭火器,以36.5元/具的价格销售给浙江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材被认为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衢州市备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罚款98550元。
主体名称衢州市备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开市监处罚﹝2024﹞162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07-01处罚内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万元)9.855000没收违法所得0.36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衢州市备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当事人以35元/具的价格从江西某公司购进2700具干粉灭火器,以36.5元/具的价格销售给浙江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罚款9855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1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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