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19 21:48 浏览次数:
1、未按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10月16日,沙洋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该单位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