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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消防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4-06-29 18:13 浏览次数:

  南海网6月27日消息(记者 姚皓)为逐步建立消防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加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活力,日前,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了《海南省消防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具体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等规定的下列情形:

  1.抽查消防控制室,当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损坏、故障,每一回路损坏、故障数量为3个点位以内且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所有损坏、故障点位占总数的3以下,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本条所规定的损坏、故障总数数量小于回路故障数量的,以总数为准);

  2.对按照有关规则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个防火分区或每层不超过2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对按照有关规则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个防火分区或每层不超过2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等局部配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6.对按照有关规则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每个防火分区或每层不超过2处,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7.对按照有关规则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每个防火分区或每层不超过2处的;

  8.对按照有关规则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常闭式防火门配件损坏,每个防火分区或每层不超过4处的;

  9.对按照有关规则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失或损坏,每个防火分区或每层不超过2处的;

  11.对按照有关规则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每个防火分区或每层不超过2个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当场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且当场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2处,且当场改正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且当场改正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涉及门窗数量不超过4个,且当场改正的。

  (八)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或者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规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当场改正的。

  (九)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或者违反《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场改正的。

  (十)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及时改正的。

  (十二)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及时改正的。

  (十三)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及时改正的。

  (十四)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改正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自行发现前述问题、故障,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且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擅自停用局部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停用,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十七)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器材,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候考以及证书颁发流程等原因未能持证上岗。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情形:

  (十九)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消防控制室未保障24小时两人持证值班,但单位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的违法行为,经单位集体议案和法核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应推行消防安全柔性执法,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加强教育指导,注重运用建议、劝告以及约谈、提醒、警示等手段,推动当事人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拒不整改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一年内超过2次出现本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清单,依照消防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本清单中“不超过”“以内”均包含本数;本清单所称当场改正,是指现场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完毕,或者最迟于该次消防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前改正完毕;及时改正,是指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着手改正,最迟于该次消防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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