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26 06:31 浏览次数:
近日,四川成都青白江支队在黄金路开展例行检查,一辆危险品运输车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执法人员立即依法拦停该车,示意其靠边停车检查。
经初步了解,该车辆隶属于泸州某企业,其运输的货物为液氨(UN:1005),总重量高达26吨。
液氨(UN:1005)是一种无色液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属于国家颁布的《危险品目录》中的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危险品,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性。
随后,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七部分的规定,当运输单元重量超过7.5吨时,必须至少配备三个灭火器,然而,这辆危险品营运货车仅配备了两个灭火器,且在车辆的关键部位,发动机舱和驾驶室内,未按照法规要求配备灭火器,存在明显的安全漏洞。一旦发生火灾,可能无法在关键时期进行有效的灭火操作,从而使火灾迅速蔓延,危及车辆及车上人员安全,甚至可能对周围环境和其他人员造成严重危害。
最终,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泸州某企业涉嫌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可以给予该企业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 35条之规定,此情节属违法行为一般,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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