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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明确: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发布日期:2024-11-07 15:53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正式颁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二)制定消防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三)按照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力量调度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国动、广电、粮食和储备、能源、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对新兴行业、领域消防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金融监管、邮政、通信管理、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加强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畅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一)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依法向全体业主公示;

  (四)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工作:

  (三)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三)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儿童和独居老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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