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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新版国标《泡沫灭火剂》征求意见:不再规定泡沫液储存期

发布日期:2024-06-25 16:55 浏览次数: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GB 15308-2006《泡沫灭火剂》。本文件与GB 15308-2006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b) 删除了“比流动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2006 年版的4.2.1.1 表1 和5.4);

  c) 删除了“腐蚀率”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2006 年版的4.2.1.1 表1 和5.7);

  d) 删除了“中、高倍泡沫液析液时间”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2006 年版的4.2.2.3 表5、表6 和5.9.1.3(d)~(g)、5.9.2.3(d)~(f));

  e) 删除了“灭火器用泡沫灭火剂”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2006 年版的4.2.4);

  f) 增加了“粘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1.1 表1 和6.4);

  h) 更改了“低倍泡沫液灭火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1.2 表2、5.2.3.3 表5 和6.9.5);

  i) 更改了“中、高倍泡沫液发泡倍数”的要求(见5.2.2.1 表4);

  k) 删除了“不合格类型”的要求(见2006 年版表1、表2、表5、表6、表8);

  l) 增加了“辐射测量方法”、“兼容性”等附录内容(见附录B、附录C)。

  本文件参考ISO 7203-1:2011E《灭火剂-泡沫浓缩液-用于非水溶性液体燃料顶部施放的低倍泡沫液》、ISO 7203-2:2011E《灭火剂-泡沫浓缩液-用于非水溶性液体顶部施放的中、高倍泡沫液》、ISO 7203-3:2011E《灭火剂-泡沫浓缩液-用于水溶性液体顶部施放的低倍泡沫灭火液》起草,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泡沫灭火剂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按本标准的储存条件或生产厂提出的储存条件要求储存,泡沫液的储存期为:AFFF 8年;S、中、高倍泡沫液3年;P、P/AR、FP、FP/AR、AFFF/AR、S/AR、FFFP、FFFP/AR、灭火器用灭火剂2年。储存期内,产品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超过储存期的产品,每年应进行灭火性能检验,以确定产品是否有效。

  8.3储存泡沫液的储存应按照生产企业的建议或要求执行,且储存温度应低于45 ℃,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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