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22 21:33 浏览次数:
主动履行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持续净化全区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了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风险隐患。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消防器材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2023年7月1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平罗县科安消防器材仓储中心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放4具标注出厂日期为2023年7月的“海宝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为MFZ/ABC3)”。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凌晨从宁夏永宁海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海宝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为MFZ/ABC3)”100具,构成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伪造生产日期的灭火器,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17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灭火器是常见的消防器材之一,且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此案的查处,对规范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经营行为,压实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银川市兴庆区治强劳保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安全带案
2023年9月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治强劳保批发部经营的安全带进行抽检(规格型号为“区域限制 一般型Q-Y”、生产厂家为山东惠民汉威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已移交属地查处),经检验,该安全带制造商提供的信息、零部件系带制造商提供的信息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安全带6个、罚没款147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安全带是驾驶员、高空作业人员的生命线”。此案的查处,不仅从源头上减少了因安全带性能不佳而造成的可能性伤害,还促使生产企业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更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宁夏安消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3年9月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宁夏安消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检(规格型号为“φ50”、生产厂家为宝鸡市秦龙消防水带有限公司已移交属地查处)。经检验,该有衬里消防水带检验结果为附着强度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3卷、罚没款423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防水带作为灭火过程中用于输送灭火剂或水的软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承受在反复使用中由于拖拽、碾压、扭转、卷起等造成的正常磨损。附着强度不合格,会导致水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水,在实际灭火过程中不仅无法起到扑灭火灾的作用,甚至会给救火消防人员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对进一步规范消防水带市场,警示经销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消防水带进货质量关具有震慑效应。
银川市兴庆区匠心隐成消防器材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3年9月1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匠心隐成消防器材部经营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检(规格型号为8-65-25、生产厂家为高邮市顺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移交属地查处)。经检测,该有衬里消防水带检验结果为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3卷、罚没款45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防水带作为重要的消防灭火产品之一,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不合格,可能会导致水带在水压增大时出现渗漏、泄漏、甚至爆破等现象,在实际灭火过程中不仅会影响灭火效率、扑救等工作,还会延误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期,甚至会给救火消防人员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消防水带市场,警示经销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消防水带进货质量关。
2023年10月16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委托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消防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HBJC/FZ),显示海原县老城区廷珍消防器材店销售的灭火毯经抽样检验(规格型号:1500*1500、生产厂家为河北省武强县继开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已移交属地查处),所检项目中外观与结构、标志项目不符合XF1205-2014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没款187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灭火毯作为消防灭火器材,由于其便于携带,配置简单,使用快捷,无破损时能够重复使用的特点而在火灾逃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起火初期,将灭火毯直接覆盖住火源或着火物体上,可迅速在短时间内扑灭火源;当火势太大无法扑灭时,可以将灭火毯披裹在身上,隔绝火焰,降低火场高温,迅速脱离火场。当不合格灭火毯流入市场,不仅无法灭火,还容易在使用时发生危险。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提升灭火毯市场产品的整体质量,制止火灾隐患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将进一步加大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力度,督导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为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夯实根基。